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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是不是重复享受?

点击数:3605 发布时间:2025-06-1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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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是不是重复享受?

  问题:非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假如一家企业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是仅根据小微企业扣除还是根据双扣除?有疑问是什么原因《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进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库〔2025〕68号)未提出“不重复扣减”,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告》(财库〔2025〕141号)提出了不重复享受扣减政策。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非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假如一家企业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根据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打折,不可以重复享受政策打折。若是采购人所在省份有专门的政策规定,譬如,山东财政厅就根据政府采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做出了愈加具体的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比率规定(有制服、消防设施和特种汽车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出本部门制服采购预算总额的40%,专店面向监狱企业采购,或在项目评审时,对其商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根据所在省份财政厅的政策规定实行即可,但仍然是不可以重复享受政策打折。

  在提供商视同中小微型企业享受政策打折方面,截至现在,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共发布了两个公告:《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进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库〔2025〕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告》(财库〔2025〕141号)。财库〔2025〕141号文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尽管财库〔2025〕68号文没明文规定“监狱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但依据财库〔2025〕141号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规定,也完全可以参考法律的“类推”讲解原则,推理出“监狱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政策适用结论。

  除此之外,财库〔2025〕68号文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从这段话的基本语义(文义)上剖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政府采购政策这一点上,无论监狱企业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一律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对待,此时,监狱企业的语义(文义)已经吸收了小微企业的语义(文义),因此,也完全可以得出“监狱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政策适用结论。在法律讲解的办法中,对法条进行讲解和适用时,一般觉得,语义(文义)讲解的顺序居于第一顺位,最具说服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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